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JSZC-321100-JSZG-G2026-0010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镇江市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监测网络能力建设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6-04-08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文件以最新更正的招标文件为准。涉及第四部分 采购需求 五、技术要求 中部分参数及要求,具体如下:
序号 | 仪器 | 更正前 | 更正后 |
1 | SO2分析仪 | (57)零漂:≤±1.0ppb/24小时 | (57)零漂:≤±5.0ppb/24小时 |
2 | PM2.5分析仪 | (89)采样流量:16.67 L/min | (89)采样流量:16.67 L/min±5% |
3 | 甲烷、非甲烷总烃分析仪 | (153)长期(≥7d)漂移:20%量程漂移和80%量程漂移:≤±1% F.S. | (153)长期(≥7d)漂移:20%量程漂移和80%量程漂移:≤±2% F.S. |
4 | PAMs(57组分)分析系统 | (166)“...质谱检测器检测组分的浓度漂移≤30%;...” | 删除“质谱检测器检测组分的浓度漂移≤30%;” |
5 | BC分析仪、PAMs(57组分)分析系统 | (103)(113)(114)(161)(164)(167)中“(需提供省级及以上计量院提供的证明材料)” | “(需提供省级及以上计量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 |
6 | NO-NO2-NOx分析仪 CO分析仪 O3分析仪 SO2分析仪 | ★投标产品应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适用性检测合格名录内;投标产品需具有有效期内的生态环境部监测仪器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整机适用性测试报告,以上参数在测试报告中若有检测结果,须以检测报告结果作为响应评审依据。 | 注:(1)★投标产品应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适用性检测合格名录内;投标产品需具有有效期内的生态环境部监测仪器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整机适用性测试报告; (2)以上参数在测试报告中若有检测结果,须以检测报告结果作为响应评审依据。 |
7 | PM10分析仪 | ★投标产品应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连续自动监测系统适用性检测合格名录内;通过生态环境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适用性测试,投标时提供生态环境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以上参数在检测报告中若有检测结果,须以报告中检测结果作为响应评审依据(多台仪器数据,以最差值为准)。 | 注:(1)★投标产品应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连续自动监测系统适用性检测合格名录内;通过生态环境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适用性测试,投标时提供生态环境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 (2)以上参数在检测报告中若有检测结果,须以报告中检测结果作为响应评审依据(多台仪器数据,以最差值为准)。 |
8 | PM2.5分析仪 | ★投标产品应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适用性检测合格名录内;通过生态环境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适用性测试,投标时提供生态环境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以上参数在检测报告中若有检测结果,须以报告中检测结果作为响应评审依据(多台仪器数据,以最差值为准)。 | 注:(1)★投标产品应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适用性检测合格名录内;通过生态环境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适用性测试,投标时提供生态环境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 (2)以上参数在检测报告中若有检测结果,须以报告中检测结果作为响应评审依据(多台仪器数据,以最差值为准)。 |
9 | 甲烷、非甲烷总烃分析仪 | ★投标产品应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空气非甲烷总烃连续自动监测系统适用性检测合格名录内;需具有有效期内的生态环境部监测仪器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整机适用性测试报告,以上参数在测试报告中若有检测结果,须以检测报告结果作为响应评审依据。 | 注:(1)★投标产品应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空气非甲烷总烃连续自动监测系统适用性检测合格名录内;需具有有效期内的生态环境部监测仪器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整机适用性测试报告; (2)以上参数在测试报告中若有检测结果,须以检测报告结果作为响应评审依据。 |
10 | PAMs(57组分)分析系统 | ★需具有有效期内的生态环境部监测仪器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整机适用性测试报告,以上参数在测试报告中若有检测结果,须以检测报告结果作为响应评审依据。 | 注:(1)★需具有有效期内的生态环境部监测仪器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整机适用性测试报告; (2)以上参数在测试报告中若有检测结果,须以检测报告结果作为响应评审依据。 |
更正的内容文件中已标注颜色,请投标人自行下载查阅。
更正日期:2026-04-13
三、其他补充事宜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单位名称:镇江市生态环境局
单位地址:镇江市南徐大道68号行政中心1号楼10楼
联系人:蔡站长
联系电话:0511-8885510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单位名称:江苏中冠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镇江市润州区南徐路9号金恒大厦1号门4楼
联系人:徐莎莎、江晟玮
联系电话:0511-8561278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徐莎莎、江晟玮
电话:0511-85612788
五、附件(适用于更正中标、成交供应商)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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